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管轄競合(行政法)", description=" " ~~ ====== 管轄競合(行政法) ======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 - **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如:緊急情況)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