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職務著作", description="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3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同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 職務著作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12條規定: <WRAP box> == 著作權法 第11條 ==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民法:契約行為|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刑法:公務員|公務員]]。 </WRAP> <WRAP box> == 著作權法 第12條 ==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