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著作人格權", description="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之權利)、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積極表示姓名或名稱(包含本名或別名)及消極不表示姓名或名稱之權利〕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保持其內容、形式及名目完整之權利)。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 " ~~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 * [[行政法: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之權利) * [[行政法: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積極表示姓名或名稱(包含本名或別名)及消極不表示姓名或名稱之權利〕 * [[行政法: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保持其內容、形式及名目完整之權利)。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行政法:著作]]人本身,不得[[民法:讓與]]或[[民法: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的存續期間是永久的,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因此,當作者死亡後人格權被侵害時,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向侵害的人請求排除侵害行為,並要求損害賠償。 ===== 公務員基於職務之創作 ===== 特別注意的是公務員基於職務的創作,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隸屬的機關時,雖公務員享有著作人格權,但不包括公開發表權,因此公務員不可以任意將該創作任意公開發表。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