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行為罰", description=" " ~~ ====== 行為罰 ====== 違反稅法的處罰,有因行為人違反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予處罰者,不以漏稅為必要,為行為罰(至於因逃漏稅捐而予處罰者,則為[[漏稅罰]])。此所稱作為[[:義務]],例如稅籍登記、辦理結算申報等。 <wrap info>舉例而言</wrap> 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