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訓示規定", description="法律規定的要件實現時,原則上要依該依法律規定的效果處理,但該規定如果屬於訓示規定時,則例外授權主管機關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可以基於特別的理由不依規定的效果,而是依規定的立法精神來處理。 " ~~ ====== 訓示規定 ====== 法律規定的要件實現時,原則上要依該依法律規定的效果處理,但該規定如果屬於訓示規定時,則例外[[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主管機關]]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可以基於特別的理由不依規定的效果,而是依規定的立法精神來處理。 亦即 「訓示規定」 是一無[[法律效果]]之 「不完整」 的條文,意謂條文中僅敘述所 「應」 為者,未述及違反之效力。 <wrap info>如</wrap> 民法第1084條第1項說子女要孝順父母。問題是無論行為人有或沒有孝順,都沒有所謂的[[法律效果]],意即行為或不行為皆無任何之法律效力可言。這就屬於不完整性法條,其性質便是訓示規定。 **相關條目** * [[民法:取締規定|取締規定]] * [[民法:效力規定|效力規定]] * [[民法:強行規定|強行規定]] * [[民法:強制規定|強制規定]] * [[民法:禁止規定|禁止規定]] * [[民法:任意規定|任意規定]] * [[行政法:訓示規定|訓示規定]] {{tag>行政法 立法程序與技術 私法規定類型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