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資本門 ====== 即「[[設備費]]」,據[[憲法:行政院]][[憲法:主計總處]]107年度[[https://www.dbas.taichung.gov.tw/media/348900/22%E7%94%A8%E9%80%94%E5%88%A5%E7%A7%91%E7%9B%AE%E5%88%86%E9%A1%9E%E5%AE%9A%E7%BE%A9%E5%8F%8A%E8%A8%88%E5%88%97%E6%A8%99%E6%BA%96.pdf|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資本門支出指購置土地或房屋、公共工程經費、購買使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新台幣1萬元以上設備,及對國內、外民間企業的投資等。資本門以外的支出則屬[[經常門]],如購買耗材費用、人事費與水電費等。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預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