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違章建築", description="違章建築為未申請建築許可執照(建照)即動工興建之建築物。 可分成(一)程序上違建:未領到建築許可執照即行動工建築,不違反任何都市計畫、空地比率、基地產權、建築物構造、防火巷相關法規,可備妥文件(建築法第30條之文件)向主管機關補行建築執照,但須接受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建築法第86條);(二)實質上違建:違反都市計畫、空地比率、基地產權、建築物構造、防火巷等法定標準。" ~~ ====== 違章建築 ====== 違章建築為未申請建築許可[[行政法:建照|執照(建照)]]即動工興建之建築物。 ===== 法律規定 ===== * 建築法第25條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 ===== 分類 ===== - 程序上違建:未領到建築許可執照即行動工建築,**不違反**任何[[都市計畫]]、空地比率、基地產權、建築物構造、防火巷相關法規,可備妥文件(建築法第30條之文件)向[[行政法: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補行[[行政法:使用執照|建築執照]],但須接受千分之五十以下之[[行政法:罰鍰|罰鍰]](建築法第86條)。 - 實質上違建:違反[[行政法:都市計畫|都市計畫]]、空地比率、基地產權、建築物構造、防火巷等法定標準。 ===== 交易上所移轉的權利 ===== 法律實務上承認違章建築能夠成為買賣的標的,但是違章建築因無法為第一次的[[保存登記]],所以也無法為民法第758條的[[移轉登記]],所以移轉後買受人(買方)權利並**非[[民法:所有權|所有權]]**,僅為**事實上處分權及[[使用權]]**,而所有權仍由原始起造人取得所有權,而買受人對在買了違章建築後須承受被拆除違建部分或被處以[[行政法:罰鍰]]之風險,但能於訂立[[民法: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時約定被拆除或處罰鍰時,由出賣人補貼一定損失。 ===== 違章建築的強制執行 ===== 違章建築雖非依法定程序完成之[[民法:不動產|不動產]],但仍有財產價值,仍**得**[[民法:查封|查封]][[民法:拍賣|拍賣]],但由於未為保存登記,故[[民法:查封登記|查封登記]]必須由地政機關測量占用位置、面積,可再區分為全部違建或部分違建(增建)。 - 全部違建:法院應通知地政機關測量占用位置、面積後,應於查封後1日內,法院通知地政機關依複丈成果圖做地政登記,並新編一個臨時建號,然後函複法院。就是幫這個違建取了一個代號,方面之後的鑑價、拍賣。 - 部分違建:主建物是合法建物,但有增建、擴建的違建時,同樣會請地政機關測量增建、擴建的位置、面積,製成複丈成果圖,同樣進行後續鑑價、拍賣,法院會將增建、擴建的情形載明於拍賣公告。 違建也是具有交易價值的,所以法院也可以照樣查封、拍賣,而違建情形,也會記載於拍賣公告,想買的人事先就可以知道這個建物是否為違建,自行決定要不要購買。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