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重新審查", description="行政上的重新審查,主要有訴願法第58條規定的重新審查,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針對交通裁決事件規定的重新審查。" ~~ ====== 重新審查 ====== 行政上的重新審查,主要有訴願法第58條規定的重新審查,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針對交通裁決事件規定的重新審查。 ===== 訴願法 ===== 訴願法規定的重新審查,是指[[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對該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的[[機關]](訴願管轄機關)進行訴願案件審查前,先由原來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原處分機關]])對自己原作成的行政處分(又稱原處分)再次進行審查或檢討,如認原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時,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的程序。 ===== 行政訴訟法 =====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規定的重新審查,是指[[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原處分機關),收到交通裁決事件的起訴狀後,應於20日內再次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的程序。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