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description="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基於法之安定性原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不得再對之爭訟。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發生形式確定力的行政處分,仍可能違法、侵害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於一定條件下准許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使行政機關基於其申請,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重新實質審查,以作成適法之決定。 " ~~ ====== 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基於[[憲法:法安定性原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不得再對之爭訟。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發生[[民訴:形式確定力]]的行政處分,仍可能[[:違法]]、侵害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於一定條件下准許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使行政機關基於其申請,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重新[[實體審查|實質審查]],以作成[[適法性|適法]]之決定。 **相關條目** * [[行政處分]] * [[行政程序]] * [[行政救濟]] {{tag>行政法 行政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