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間接強制", description="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一,主要是對於義務人心理上的威嚇,比如代履行、怠金(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 ~~ ====== 間接強制 ====== 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一,主要是對於義務人心理上的威嚇,比如[[代履行]]、[[怠金]](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 相關法條 ===== <WRAP box> ==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 -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 代履行。 - 怠金。 -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民法:動產]]、[[民法: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收繳、註銷證照。 -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執行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