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間接行政", description=" " ~~ ====== 間接行政 ====== 間接行政為國家將行政事務委由國家所創設的[[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或委託私人處理受託行使[[公權力]]。 間接行政又可分為自治行政、委辦行政兩類: - 自治行政: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有自主不受專業監督並予以執行之行政事務,國家僅能對自治行政事項為適法性監督,有可分為自願性自治行政及義務性自治行政,前者為自治團體自有規劃、立法、執行權限之事務;後者為法律(狹義的法律,經立法三讀、總統公布之法律)所規定應由自治團體辦理之事務。 - 委辦行政:上級政府依法律、上級法規、規章規定,將原屬上級機關之行政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受委辦的地方自治團體須受委辦機關指令拘束,委辦機關得進行適法性監督及專業性(合目的性、適當性)監督。 **相關條目** * [[行政法:直接行政|直接行政]] - [[行政法:間接行政|間接行政]] * [[行政法:內部行政|內部行政]] - [[行政法:外部行政|外部行政]] {{tag>行政法 行政種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