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隸屬契約", description="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即為隸屬契約,通常係由行政機關與一般人民所締結,而由於契約一方較為弱勢,行政程序法會有較多相關之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第137條及第142條),以期保護較弱勢一方之地位。原則上來說,若是以行政機關作成一定行政處分為行政契約的約定內容者,即屬於隸屬契約之其中一種情形。 " ~~ ====== 隸屬契約 ====== [[: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即為隸屬契約,通常係由[[行政機關]]與一般人民所締結,而由於[[民法:契約行為|契約]]一方較為弱勢,行政程序法會有較多相關之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第137條及第142條),以期保護較弱勢一方之地位。 原則上來說,若是以行政機關作成一定[[行政處分]]為[[行政契約]]的約定內容者,即屬於隸屬契約之其中一種情形。與隸屬契約相對者為[[對等契約]]。 **相關條目** * [[隸屬契約]] * [[義務契約]]-[[處分契約]] * [[單務契約]]-[[雙務契約]] * 替代行政處分之契約-行政法上之合作契約 * [[和解契約]](行程法§136)-[[雙務契約]](行程法§137)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