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雙階理論", description="在國家提供經濟補助時,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間之法律關係區分為前後二個不同階段: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時,屬於公法關係;於決定之後「如何」履行補助則定位為私法關係。此區分對於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審判權之認定有重要意義。" ~~ ====== 雙階理論 ====== //(Zweistufentheorie)// 在國家提供經濟補助時,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間之法律關係區分為前後二個不同階段: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時,屬於公法關係;於決定之後「如何」履行補助則定位為私法關係。此區分對於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審判權之認定有重要意義。 在公私法區辨之過程中,對於一些[[公權力]]主體的私法行為,其實仍無法與公法完全脫鉤觀察,亦即,無法單純將其歸類為私法,或完全歸類為公法,因而產生了雙階理論。據此,雙階理論認為,在某些公行政之補助行為(給付行政)之情形時,整個公行政行為應分為二個階段觀察。 ===== 實務案例 ===== - 國宅出售([[憲法:釋字第540號解釋|釋字第540號]]):以出售國宅為例,人民聲請國宅以及國家決定應將國宅如何分配,此為公法事件;而確定國宅出售名單之後,國宅之買賣,即為單純的不動產買賣,此為私法事件。 - 政府採購案件:政府採購法案件,從廠商投標到決定由何廠商得標之階段,為公法事件;而與得標之廠商簽訂採購契約,則為私法事件。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