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行號 又稱「商號」,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地位,亦即不能夠單獨作為契約上之當事人,對外不享有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這項重點在於,一間行號的負責人,必須以其所有的(稱為無限的)財產對外就營業事務負責。如日常看到的水電行、巷口麵店,或是鄉下賣糖果的雜貨店等。 行號並不屬於公司法規範的範圍,而是屬於「商業登記法」規範的範圍。在形式上可以分為一個人出錢獨立經營的獨資,和幾個人一起出錢經營的合夥。 相關條目 經濟犯罪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