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變期間(行訴)", description="法律規定應為某種行為的一定期間。這種期間不得因任何事由而延長或縮短。 " ~~ ====== 不變期間(行訴) ====== [[:法律]]規定應為某種行為的一定期間。這種期間不得因任何事由而延長或縮短。 <wrap info>例如</wrap> 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應於[[行政法:訴願決定|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41條),該2個月及20日均為不變期間。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時,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