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保全程序", description="為保全強制執行的特別訴訟程序。如假扣押即是。 " ~~ ====== 保全程序 ====== 為保全強制執行的特別訴訟程序。如[[假扣押]]即是。 <WRAP box> == 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 ==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WRAP>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民法:假執行]]與行政訴訟性質相[[:牴觸]],因此未準用假執行之規定。假執行是就財產上給付暫時預為執行,避免以訴訟拖延權利實現。就此目的而言,似無與行政訴訟性質相牴觸之處。真正問題在於,因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執行名義中,並未納入假執行宣告,基於[[行政法:執行名義法定主義]],即使法院為宣告,也無法[[行政法:強制執行]]。所以就結論而言,還是無法以假執行宣告為強制執行。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保全程序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