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判決違背法令(行政)", description="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判決違背法令(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例如:判決適用的法規已經失效,或因牴觸上位階法源而無效;對法規的解釋產生錯誤;漏未適用正確的法規等。此外,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參與裁判的法官未依法迴避;審判權的認定有誤或違背專屬管轄;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也是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 " ~~ ====== 判決違背法令(行政) ======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律|適用法規]]不當,為判決違背[[:法令]](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 <wrap info>例如</wrap> 判決適用的法規已經失效,或因[[:牴觸]]上位階法源而無效;對法規的解釋產生錯誤;漏未適用正確的法規等。 此外,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參與[[:裁判]]的[[法組:法官]]未依法迴避;[[:審判權]]的認定有誤或違背專屬管轄;[[: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也是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 <WRAP tip>其他訴訟法之判決違背法令,請參見:[[刑訴:判決違背法令|判決違背法令(刑事)]]、[[民訴:判決違背法令|判決違背法令(民事)]]</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