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參加人(行政)", description="因為第三人或行政機關與行政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一定的關係(如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等),經行政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命該人或機關參與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4條第1項),或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之聲請被行政法院駁回前,該人或機關即參加人。 " ~~ ====== 參加人(行政) ====== 因為[[:第三人]]或[[行政法:行政機關]]與[[行訴: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一定的關係(如[[: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等),經行政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命該人或[[行政法:機關|機關]]參與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4條第1項),或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之聲請被行政法院駁回前,該人或機關即參加人。 <WRAP box> == 行政程序法 第23條 == *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WRAP> ===== 類型 =====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1、42、44條規定,訴訟參加的類型共有3種:[[必要參加]]、[[獨立參加]]及[[輔助參加]]。 <wrap info>例如</wrap> 甲針對乙的專利權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舉發不成立」的[[行政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審定),甲不服提起訴願,但訴願被駁回,甲向智慧財產法院對智慧局提起行政訴訟,此時甲是原告,智慧局是被告,智慧財產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乙參加這件行政訴訟,參與訴訟程序,乙就是參加人。 <wrap info>或許您還想知道[[:民事訴訟]]中的[[民訴:參加人|參加人(民事)]]</wrap> **相關條目** * [[參加人]] * [[必要參加]] * [[獨立參加]] * [[輔助參加]] {{tag>行政訴訟法 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