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審定", description="在具體訴訟中,具備可為正當當事人且受本案判決的資格。 " ~~ ====== 審定 ====== 在具體[[:訴訟]]]中,具備可為正當[[:當事人]]且受[[:本案]][[:判決]]的資格。 <wrap info>例如</wrap> 甲把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被交通警察開單告發,經[[行政法:裁決]]處[[行政法:罰鍰]]新臺幣900元,甲向[[法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這個停車地方本來就可以臨時停車,甲不應該被處罰等等。依照甲[[:起訴]]主張的內容,顯現出交通警察的裁決可能有[[:違法]]的情形而損害甲的[[憲法:權利]],甲就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民訴:當事人適格]]」或「原告適格」。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