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獨立參加訴訟", description=" " ~~ ====== 獨立參加訴訟 ====== 訴訟參加係指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參與他人間已繫屬之訴訟,無論係法院基於職權或依照[[:當事人|當事人]][[:聲請|聲請]]以[[:裁定|裁定]]命參加皆屬之。 一般而言,其功能有三,包括維護參加人利益、全面澄清爭訟事實,以及為達[[:訴訟經濟|訴訟經濟]]與既判力擴張。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加,有[[必要參加]]、[[獨立參加]]及[[輔助參加]]訴訟三種類型。其中,獨立參加訴訟,係為回應行政處置公共性格所生規範需求,比如鄰人訴訟案件。從而,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