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簡易程序(行訴)", description="通常行政訴訟的一審都是在高等行政法院進行,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是「簡易訴訟程序」,例如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交通裁決事件以及收容聲請事件,則會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 " ~~ ====== 簡易程序(行訴) ====== 通常行政訴訟的一審都是在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行政訴訟法採取的是「三級二審」制度,多出來的那一「級」,目前指的是「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是「簡易訴訟程序」,<wrap info>例如</wrap>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法: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交通裁決事件以及收容聲請事件,則會在[[法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 <wrap info>您可能還想知道[[民訴:簡易程序|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或[[刑訴:簡易程序|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