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羈束力(行政)", description="所謂「羈束力」,又稱「裁判的羈束力」,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206條、第208條。「羈束力」羈束的對象是「法院」,而且是作成這個裁定或判決的法院,不包括上級法院或是其他同級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05條、第208條規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經宣示、公告或送達後生效,而判決或裁定一旦生效,不用等到確定,作成這個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就受到羈束,除非有法定事由(例如:明顯錯別字而作的更正),否則作成這個裁判的法院,不可以任意自行撤銷或變更裁判,以維持法的安定性及裁判的信用。 " ~~ ====== 羈束力(行政) ====== 所謂「羈束力」,又稱「[[:裁判]]的羈束力」,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206條、第208條。「羈束力」羈束的對象是「[[:法院]]」,而且是作成這個[[:裁定]]或[[:判決]]的法院,不包括上級法院或是其他同級法院。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05條、第208條規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經宣示、[[:公告]]或[[送達]]後生效,而判決或裁定一旦生效,不用等到確定,作成這個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就受到[[:羈束]],除非有法定事由(例如:明顯錯別字而作的更正),否則作成這個裁判的法院,不可以任意自行撤銷或變更裁判,以維持[[憲法:法安定性原則|法的安定性]]及裁判的信用。 **相關條目** * [[:既判力]] {{tag>行政訴訟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