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舉證責任分配(行政)", description="指特定事實因為不能認定,應分配由何人負擔因為這個事實不能證明時的不利益結果。於行政訴訟,因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行政法院已竭盡所能調查證據後,對於某一事實是否存在,仍然不能認定時,就要作客觀舉證責任的分配,而受分配負客觀舉證責任的人,就要承擔因為沒辦法證明這個事實,所產生的不利結果。 " ~~ ====== 舉證責任分配(行政) ====== 指特定事實因為不能認定,應分配由何人負擔因為這個事實不能證明時的不利益結果。 於[[行政訴訟]],因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依職權]][[刑訴:調查證據|調查證據]],但於行政法院已竭盡所能調查證據後,對於某一事實是否存在,仍然不能認定時,就要作[[客觀舉證責任]]的分配,而受分配負客觀舉證責任的人,就要承擔因為沒辦法證明這個事實,所產生的不利結果。 例如:人民甲對於土地徵收補償費處分不服,主張其有支付土地改良費用,卻沒有給予補償,但提出的證據經行政法院調查後,及行政法院另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甲是否確有這項支出,並不能明確認定,但因有支出土地改良費用的事實是有利於甲,故不能證明的客觀舉證責任就應分配給甲,也就是甲要承擔不能證明有支出土地改良費用的不利益結果。 **相關條目** * [[:舉證責任]]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