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通常訴訟程序", description=" " ~~ ====== 通常訴訟程序 ====== 於行政訴訟,是指[[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行政法:交通裁決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及[[行政法:收容|收容]]聲請事件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以外**的一般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事件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是由高等行政法院的3名法官合議審理,上訴審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而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的第一審,則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名法官[[法組:獨任審判|獨任審理]],上訴審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