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補償", description="補償係指損失補償,即國家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的實行政權,如因而至人民遭受之損失,超過其應盡社會義務之忍守範圍,即造成所謂之特別損失,又稱「特別犧牲」,基於公平合理之原則,仍應酌予補償。 " ~~ ====== 補償 ====== 補償係指損失補償,即國家基於[[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之目的,合法的實行政權,如因而至人民遭受之損失,超過其應盡社會[[:義務|義務]]之忍受範圍,即造成所謂之特別損失,又稱「特別犧牲」,基於[[行政法:公平原則|公平]]合理之原則,仍應酌予補償。 ===== 特別犧牲補償請求權之法源 ===== 「特別犧牲補償請求權」源自[[憲法:平等權|憲法平等權]]及[[民法:財產權|財產權]]保障,因為是對國家為公益目的造成人民權利損害的反制,具有防禦權的性質,與社會福利等涉及國家給付能力的[[憲法:社會權|社會權]]或授益權屬性不同,其具體的補償標準、內容及[[憲法:權利|權利]]行使方式,固以立法明定為妥適,但現實的情況常常是[[法無明文]],此時如以「無法律,無補償」為由,一概否定人民源自憲法的特別犧牲補償請求權,人民憲法權利的防禦功能即難以實現。 為避免因立法疏漏造成個案不[[行政法:公平原則|公平]]的情形,行政法院應得透過[[憲法:基本權|憲法基本權]]條款、司法院的憲法解釋及法理,提供個案[[救濟]]。此已為我國法學界普遍看法……。 又德國司法實務承認類似徵收的侵害(enteignungsgleicher Eingriff)、具徵收效果的侵害(enteignender Eingriff)、公益犧牲(Aufopferung)等補償請求權利,以及結果除去請求權(Folgenbeseitigung-sanspruch)、不作為請求權(Unterlas-sungsanspruch)等,均是在法令未明文的情況下,由法院直接適用憲法,類推適用民法等相關規範,透過個案漸進發展而來,實有補立法不足,即時提供人民權利保護的作用,無違[[憲法:權力分立|權力分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09號行政判決) **相關條目** * [[賠償]]-[[補償]] {{backlinks>.}} {{tag>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規用語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