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跟追", description="係指利用尾隨、盯梢、守候等相類似的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的行蹤,足以對他人的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的行為。現已立法「跟騷行為」之構成要件及罰則。 " ~~ ====== 跟追 ====== 係指利用尾隨、盯梢、守候等相類似的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的行蹤,足以對他人的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憲法:資訊自主決定權|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的行為。現已立法「跟騷行為」之[[構成要件]]及罰則。 原本相關[[法律]]裁罰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蘋果日報記者「跟追行為」受社秩法[[行政法:裁罰]]一案,[[憲法:釋字第689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刑法: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刑法: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刑法:公共場所|公共場域]]中得[[刑訴:合理隱私期待|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行政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我國於110年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刑法:跟騷行為]]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5年[[刑法:徒刑]];[[法組:法官]][[刑訴:訊問]]後認定有反覆[[刑法:犯罪]]之虞,得[[刑訴:預防性羈押]]。 <WRAP box>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行政法:罰鍰]]或[[行政法:申誡]]: - 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