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金字塔訴訟制度", description="係指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這樣的訴訟結構,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 " ~~ ====== 金字塔訴訟制度 ====== 係指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 這樣的訴訟結構,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 相對的,改革後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可以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這也是落實我國法界長期以來的改革訴求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並呼應先進國家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所進行的改革。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 審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