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限縮解釋", description="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 ~~ ====== 限縮解釋 ====== 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刑法:目的性限縮]]」,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民法:文義解釋|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理由|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wrap info>例如</wrap>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的「人民」即應侷限在[[中華民國]]公民,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相關條目** * [[民法:文義解釋|文義解釋]] * [[論理解釋]] * [[擴張解釋]] * [[限縮解釋]] * [[反對解釋]] * [[當然解釋]] {{tag>法學導論 法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