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造不爭執事實

民事訴訟的兩造(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爭執的事實。

例如:原告於106年7月1日起訴主張其所有的A地遭被告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被告抗辯:原告曾於101年6月2日把A地借給他使用,並且約定借用期間為10年,因借用期間尚未屆滿,所以原告不能請求返還A地。

原告則反駁:雖然他曾經在101年6月2日同意借A地給被告使用,但當時約定的借用期間是5年而不是10年。

在這個例子中,兩造不爭執事實為:

  1. A地是原告所有、
  2. 被告現在仍然占有A地、
  3. 兩造曾於101年6月2日達成由被告向原告借用A地的契約,原告並將A地交給被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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