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

兼職包含無給職、有給職,根據我國法院判決人事行政局函文,無給職係屬兼職,不以是否支薪為判斷條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84號判決

公務員如經選任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給字第0930062864號函

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教育部 (84) 臺人字第063663號函

故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服務者,依上開函釋不得兼任公營事業經理人,無論該兼職係無給職或有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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