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共同正犯

大部分犯罪的完成,除了可以由一個人加以實現外,也可以是透過二個人以上來共同完成。如果二個人以上,為了共同實現某種犯罪行為,而一起策劃、謀議(即主觀要件上要有「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實行,或推由他人實行(即客觀要件上要有「行為分擔」),彼此互相依賴、補充他人實行的行為或成果,而共同完成犯罪,即稱之為「共同正犯」。

然而,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為之,即使是在行為時才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這種前行為人已經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的情形,就稱之為「事中共同正犯」,學理上也稱之為「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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