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戲院、公署、營房等屬之。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私人已租住之旅社、飯店房間,若單純作為居住使用,則不宜實施臨檢。但如有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實施逕行搜索或依同法第131條之1規定經取得受搜索人自願性之同意後,實施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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