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公益侵占罪

為刑法之罪名,指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或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成立公務公益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3.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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