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公益侵占罪
為刑法之罪名,指對於公務上或因
公益
所持有之物,或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意圖
為自己或
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
侵占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成立公務公益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15萬元以下
罰金
。
對於
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
未遂犯
罰之。
相關條目
侵占
易持有為所有
刑法
,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