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共同體

指為了達成特定目的,組織成彼此信賴、互助之團體。共難團體成員基於彼此間的信賴互助,互負保證人地位

按多數學說看法,臨時性的遊戲團體、一同飲酒、吸毒的朋友或是飆車團體,雖然也是聚在一起弄險,但並非危險共同體。非法的危險共同體如強盜集團,亦為否定,如果犯罪團體成員互有保證人地位,將使組織更為穩固,反而對社會大眾不利。

登山團體、潛水團體、探險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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