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公務員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而單純機械性、技術性、勞力性之事務,無關公權力之行使之受託人,僅為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並不屬受託公務員,如私立檢驗機構受衛福部之託為檢驗,該檢驗機構並非受託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必須涉及公權力行使,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若僅是私經濟行為,則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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