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為「結果犯」犯罪上對既遂犯審查中,行為與結果間所存在的「原因」與「結果」的必要連鎖關係,始能認為該結果必須由行為人來承擔,因果關係通常未規定於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中,屬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如無前行為,即無後結果,則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
指事情的前因與後果間有著規律性或法則性的聯繫,亦是科學解釋所期望的「知其所以然」狀態。但社會科學企圖說明的因果關係,極少屬於「必然」的法則,多半是以「或然」的概念來解釋現象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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