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罪

墮胎罪為刑法第24章,墮胎係指利用藥品或人工方法,使子宮內的胚胎或胎兒去除而中止懷孕。

刑法第288條規定:

  1.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2.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3.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2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外阻卻違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588號

優生保健法中關於人工流產之規定,係屬刑法墮胎罪之特別法,該特別法第9條第1項定有懷孕婦女在6種情事下,得因自願而施行人工流產,故凡符合此等條件者,即阻卻違法,不成立刑法之墮胎罪。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1.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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