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 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故不成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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