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客觀理論

是用來判斷犯罪是否已著手實行的理論,係以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為觀察面,以行為人是否己經開始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如普通竊盜罪的「竊取」、放火罪的放火等行為為判斷標準。若行為人己經開始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即為著手。此說是我國實務上所一向堅持的主張。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