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舊從輕主義

指在行為以後法律有變更的話,原則上依照行為時的法律處罰,但是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較有利的話,就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處罰。

例如 行為人於犯下擄人勒贖罪後逃亡一段時間才被查獲,至法院裁判當時,相關處罰規定已經修正,且刪除死刑的處罰,法院原本雖然應依照行為時的處罰規定來處罰,但是在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以後,認為是以裁判時法對被告最有利,因此就依照修正後(裁判時)較輕的規定判處被告罪刑。

95年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就是採取「從輕從新主義」,為了避免「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可能有違反「禁止溯及既往」理念的疑慮,修正後的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就是採取「從舊從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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