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時法 限時法係指限制於特定的時期始有適用之法律,此類法律在制定之初,即限定僅適用於特定的時間,而該時間經過後,即失其效力。 分類 限時法在概念上可區分為狹義及廣義: 狹義:為法律本身即明文規定適用期間或設置落日條款; 廣義:為法律本身未明文規定,但依其立法意旨或規範目的可以推知,例如冠上「動員戡亂時期」的各項刑事立法。 失效後之適用 對於限時法在失效後,就限時法有效適用期間的犯罪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學理上存有爭議: 從輕原則:失效後,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失效後,仍有對適用期間之犯罪行為有追及的效力,否則,原則上仍適用刑法第2條之有利原則(從輕原則)。 一律適用:一律適用限時法之規定,以確保限時法在有效適用期間的規範效力,此見解認為限時法的失效乃是基於立法理由的消失,非因法律觀念的改變,而限時法期限屆滿時,即自動失其效力,而無從輕原則之適用。 相關條目 時之效力 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輕原則 折衷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從新從輕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真正溯及既往 真正溯及既往 限時法 立法技術原理,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法效力, 行政法, 時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