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認為,依照經驗法則,在相同行為、環境時的同一個條件下,都會發生一樣的結果,那這個條件就會被認定是這個結果的「相當條件」,而認為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例如 拿刀子砍一個人的手,不管是誰這樣做,通常都會造成對方受傷,這時就可以說拿刀子砍人的行為和對方受傷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性」這個要素在因果關係的判斷過程中更加重要。因果關係的「相當性」指的是:「一般生活經驗中,通常有這個行為,就會發生這個結果」。
具體的判斷方法則是,如果損害的發生不是犯罪行為所致,而是由於其他因素介入而出現,此時就可以認定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在欠缺相當因果關係的案例中,行為人不會構成既遂罪名,最多只構成未遂罪刑事責任。
白話來說,行為與結果間不僅須具備「若無該行為,則無該結果」的條件關係,更需要依照經驗法則判斷,具有「在一般情形下,該行為通常皆足以造成該結果」的相當性,才能令行為人負刑事責任。像是依照經驗法則,不會認為叫外送的行為通常都足以造成路人被撞傷的結果,因此二者間就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超速、闖紅燈的行為,就可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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