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己或別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到緊急危難,而且自己在公務上或業務上也沒有特別的義務來承擔這些危難時,如果出於不得已而以損害別人比較輕微的權益來避免可能受到的這些危難。
簡單說,當遇到正在發生的危難時,可以透過侵害無關第三人來保護自己。
例如 登山者在夜晚的山區迷路,氣溫急速下降,突然看到有一棟無人的房子,為了保護登山者自己的生命,即使未得屋主同意,登山者侵入房子內休息來保護自己的生命的行為不成立犯罪。透過侵害「屋主住居權」來保護「登山者生命」,就是一種緊急避難的行為。與正當防衛相同,緊急避難就是另一個可以合法侵害他人的事由。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