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行為能力為行為人具有意思活動、意思決定、控制自我身體行止的能力,行為能力為判斷特定行為是否為刑法概念上的行為,需要成立刑法上的行為,始能判斷該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能力為責任能力存在的基礎。
民法上的行為能力則比較強調法律效果,請參照行為能力(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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