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又稱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係指刑法上需藉解釋者由其主觀價值補充後才可確認的要件,因此不存在絕對、普遍、單一的認定結果,判斷上不能背離生活經驗、基本的價值信念(如平等、自由、正義)。

例如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中的公然侮辱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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