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寫作「貪汙」,係指公務員利用自身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非法取得錢財,包含收賄罪、圖利罪。
貪污收賄:概念較顯而易見,公務員在職務上利用職務之便或違背職務的行為,
要求、約定或
收受不正當利益,均會成立收賄罪。
貪污圖利:指公務員不論是否對自身主管或監督的事項,以違背
法令的方式,讓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
例如 替代役男收受賄賂,協助雜役為受刑人,夾帶違禁品檳榔、香水、MP4、大禹嶺茶葉(每斤4500元)、球鞋、酒類等,即涉犯貪污收賄罪。(2020年 替代役收錢夾帶違禁品入監案 最後1人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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