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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點證人

此非正式法律用語,而是泛指《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檢察官為偵辦貪污犯罪,依《證人保證法》第14條規定,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協商,透過減刑免刑不起訴處分,換取其供出重要案情或指證共犯等,以利偵查

污點證人所犯之罪須為該法所列罪名,且以檢察官事先同意為前提,證述內容也要有助於檢察官追訴他人犯罪。

檢警及司法單位將盡全力確保「污點證人」的人身安全及身分隱私。

  • 除了在法庭筆錄中,會以代號遮隱證人的重要資訊外;
  • 訊問時,也會以蒙面、變聲及視訊等方式,使其能安心出庭、陳述案件的關鍵資訊。
  • ​如果證人有受到立即危害的可能時,法院或檢察官可以請司法警察機關派員,隨身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若有必要,也可以禁止或限制特定人士接近證人的居所及工作場所。
  • 若證人因到場作證,導致生命或財產等可能遭受危害、有受保護之必要時,在審判中可以請求法官,或在偵查中請求檢察官核發「證人保護書」,司法警察機關會給予證人必要的保護;若時間急迫,則會先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除此之外,還有「短期安置」、「協助轉業」及「不公開審理」等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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