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證人
此非正式法律用語,而是泛指《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檢察官為偵辦貪污等犯罪,依《證人保證法》第14條規定,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協商,透過減刑、免刑或不起訴處分,換取其供出重要案情或指證共犯等,以利偵查。
污點證人所犯之罪須為該法所列罪名,且以檢察官事先同意為前提,證述內容也要有助於檢察官追訴他人犯罪。
檢警及司法單位將盡全力確保「污點證人」的人身安全及身分隱私。
除了在法庭筆錄中,會以代號遮隱證人的重要資訊外;
在
訊問時,也會以蒙面、變聲及
視訊等方式,使其能安心出庭、陳述案件的關鍵資訊。
如果證人有受到立即危害的可能時,法院或檢察官可以請
司法警察機關派員,隨身保護證人的
人身安全。若有必要,也可以禁止或限制特定人士接近證人的
居所及工作場所。
若證人因到場作證,導致生命或
財產等可能遭受危害、有受保護之必要時,在審判中可以請求
法官,或在
偵查中請求檢察官核發「
證人保護書」,司法警察機關會給予證人必要的保護;若時間急迫,則會先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除此之外,還有「短期安置」、「協助轉業」及「
不公開審理」等相應措施。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