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

所謂的通姦,是指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互得同意而為姦淫。所謂姦淫既遂,係採「性器官結合說」,即雙方自願發生性器接合的行為。。

刑法第239條原規定通姦罪,經釋字第791號解釋,認通姦罪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屬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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