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卻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
犯罪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根本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反而只作了「利用他人」的行為而已,理論上不能構成犯罪。然而,考量這個利用行為能夠有效地主導被利用者的意思,使得他人在不知情或難以抗拒的狀態下,代替犯罪人實行犯罪行為。從結果看來,其實跟犯罪人自己實行犯罪行為沒太大差別,因此,我國學說與實務均認可這種利用別人的犯罪手法,可以成立犯罪,這類的犯罪人就是間接正犯。
但間接正犯之成立,不以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全部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即使僅係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部分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利用該他人已完成之部分犯罪行為,予以加工,以完成預定之全部犯罪行為,該利用他人之行為部分,仍屬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