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謀

首謀係指首倡內亂謀議之人,或為公然聚眾、內亂團體中之主謀人,但並不以成為內亂團體之領導人為必要,僅有實行行為發號施令但非主謀或領導者,仍不得認為係屬首謀,首謀的人數也不限於一人。刑法上就首謀者有刑罰之加重

相關法條

刑法第150條
  1.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2. 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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